已經被認定為合法的建筑,卻遭到有關部門強行拆除;七旬受害老人起訴維權獲各級法院判決支持,卻歷經7年有余至今難以拿到相關賠償……近日,發生在海南三亞市的這起案件,在備受社會關注的同時,也引發人們深入思考。
1988年5月10日,三亞市河東區月川村委會與三亞金嶺公司簽訂《養殖場合同書》,將約40500平方米土地發包給該公司用以經營養殖蝦場,承包年限為70年。金嶺公司隨后在該地塊陸續建起蝦塘加工廠房、包儲倉庫、鋪面、宿舍等建筑。2010年4月10日,該地塊及地上附屬物項目使用權被轉讓給深圳市羅湖區居民許某生,許某生為此支付了約700萬元費用。之后,許某生先后投入填土、道路建設、房屋裝修、變壓器購置等各種費用用于項目經營。
2015年,因三亞市規劃建設金雞嶺公園項目,該地塊列入項目用地征遷范圍。然而,作為該地塊及地上附屬物權益的所有人,2015年4月22日,許某生未拿到應有的征遷補償,卻等來了三亞市天涯區的《責令(限期)改正通知書》,通知書認定許某生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在三亞市金雞嶺橋頭西側建設面積約1800平方米的建筑物。許某生不服,在向天涯區復議后又提起訴訟。
隨后,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2015)城行初字第402號行政判決書,認定涉案建筑系合法建筑,原告許某生通過受讓取得該塊建筑物的權益,被告三亞市天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的行為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遂判決撤銷了天涯區綜合行政執法局的改正通知書和區的復議決定書。
然而,就在上述判決已生效的情況下,天涯區竟以同樣的理由又于2016年9月8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許某生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涉案土地上擅自建設一棟平房,責令許某生限期自行拆除該建筑物,而這棟所謂“擅自建設”的平房其實只是上述1800平方米建筑物的其中一棟。
該處罰決定書作出不久,天涯區派人對上述建筑物實施了拆除。同年9月27日,同樣的劇本又再次上演,該局又作出天綜執(一大隊)罰決字[2016]014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涉案土地上另外兩棟房屋為違規建筑,責令許某生限期自行拆除該建筑物。
2016年10月14日,天涯區又對上述建筑物同樣進行了拆除,被拆除建筑物面積共計1200平方米。
2017年2月3日,許某生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過審理,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上述行為屬于違規拆除。后三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判決生效后,因涉案土地已先后被天涯區和三亞市部門在未履行征收征用程序的前提下強制使用,許某生隨后再次提起訴訟,要求以上兩級部門履行賠償義務。經過一審、二審和海南高院終審后,各級均判決認定以上兩級部門應履行對原告的相關賠償義務。
有了各級法院的支持,許某生隨后又向三亞市城郊人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三亞市天涯區部門按照市公布的《三亞市金雞嶺橋頭公園項目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相應補償標準予以賠償。2021年,城郊法院作出(2021)瓊0271行賠初30號判決書,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駁回了許某生的訴訟請求。7年來從未中止維權的腳步,為何會被認定為超過訴訟時效?許某生不服,遂提起上訴,三亞市中院二審判決撤銷一審裁定,發回重審。
然而,又是兩年多過去,許某生這位年逾七旬的古稀老人,艱難走過7年多的漫漫維權路后,卻遲遲未能等來應得的賠償。我們將繼續跟蹤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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