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米高樓地基圖,塔吊懸在北側民房屋頂
湖南省汨羅市濱江花園出讓土地南北只有56.1米,用地面積17357.93平方米,四周都是成熟的商住小區。2019年2月2日,汨羅市規劃局竟然在兩次規劃“流產”的情況下強行審批通過規劃,許可濱江花園項目建3棟96.75米的高樓。該規劃和項目的建設遭到周邊業主特別是北側利害關系人的強烈質疑,稱嚴重影響高樓北面住戶的通風、采光、安全和環保。
先后兩次規劃,因業主質疑流產
濱江花園用地是汨羅市廣廈房地產有限公司(簡稱廣廈公司)2013年從開發建設的第二期(非臨街)用地中轉接來的。2003年,東方置業有限公司從當地農民手中征收,搞開發建設,工程分兩期,第一期是修好龍舟街及其臨街商鋪及商鋪上面住宅建設(已完成),第二期非臨街用地開發,轉賣更劃算,故轉賣給廣廈公司。
2014年1月,北側28名利害關系人向汨羅市政府遞交《關于廣廈公司擬建32層高樓,影響采光、通風的群眾意見》,當時分管城市規劃的副市長朱葦在上面批示:“請規劃局嚴格依法依規辦理。”后來就沒有下文,第一次建設規劃審批流產。
2018年5月17日,汨羅市規劃局在群眾不斷信訪等情況下,廣廈公司提交了一份有“瑕疵”的日照分析報告,騙取辦理了濱江花園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業主們自己籌錢做日照分析證實了與廣廈公司提交的日照分析報告出入很大。據此到湖南省信訪局、岳陽市政府、岳陽市規劃局信訪,還反映給湖南省委第七巡視組。在巡視組關心下,重新推選貴州省交通規劃勘測設計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進行日照分析復核,再次印證了廣廈公司提交的日照分析報告存在問題:北側住戶有日照影響的棟(戶)數少了4棟11戶(套)。汨羅市規劃局以審批有瑕疵為由撤銷了先前做的規劃許可。
規劃局出爾反爾,第三次審批
2019年1月2日下午,汨羅市規劃局就再一次規劃召開聽證會,會上利害人根據《岳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技術規定》第二十六條,“高層建筑除應滿足日照分析確定的間距進行控制外,還應符合以下規定”,最小間距是“29+0.1H”,也就是“H”是建筑高度,32層高樓建筑高度是96.75米,最小間距是“29+0.1×96.75=38.675米,可是規劃許可的濱江花園項目,3棟32層高樓與北側住戶間距只有26米、31米,也就是都沒有達到最小樓間距。
百米高樓與北側民房樓間距24米
第二天業主們到岳陽市規劃局信訪,岳陽市規劃局負責項目審批的工程科的領導是這樣口頭答復:“濱江花園建高樓是‘先天不足’,現在執行國家標準,即‘新規’,你們回去學習‘新規’”。
“新規”是2018年7月10日發布,2018年12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簡稱“新規”),原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范》(GB50180-93)同時廢止。這“新規”中第3.0.2、4.0.2、4.0.3、4.0.4、4.0.7、4.0.9條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第4.0.2條規定的居住街坊用地與建筑控制指標,有四項指標,其中有一項“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最大值”。湖南省是Ⅲ類建筑氣候區劃,濱江花園住宅用地是2.7的容積率,對應的住宅建筑高度控制最大值就是54米,也就是濱江花園項目最多只能建54米18層的住宅。2013年,濱江花園這塊地出讓時簽訂的合同也明確規定了建筑高度,《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電子監管號:4306812013B00336)第十三條:“建筑限高50米”。汨羅市規劃局置上述規定于不顧,竟然審批通過了濱江花園建設32層高96.75米的建設規劃。
1月4日,業主們拿著“新規”找到汨羅市規劃局局長楊帥。楊局長承諾:“住建部負責管理和對強制性條文的解釋,汨羅規劃局馬上向住建部書函,住建部如果答復可以批建32層百米高樓,我局就批”。
令人氣憤的是,該局在沒有住建部回函的情況下,2019年2月2日,審批通過了濱江花園建設工程規劃,并頒發了許可證。這次審批的規劃并沒有解決光照影響,僅僅是從9棟18套減少到6棟12套,受日照影響的住戶(反映人稱只有極少數住戶)簽署了日照影響諒解協議書。
生米成熟飯,或許有內幕
廣廈公司在未取得審批規劃的情況下,非法開始了濱江花園的地基打樁,因沒設立“圍護樁”,地基打樁作業類似地震,導致距離近的房屋墻體出現裂縫、地面出現開裂、下水管損壞等。受損群眾反映給當地規劃、住建等部門后,濱江花園的“未批先建”問題得到有效制止。但是,2018年4月16日廣廈公司委托湖大大學的檢測機構對受損房屋進行鑒定,但是至今沒有相應的鑒定結論,受損房屋沒得到任何賠償或修繕。
2019年2月2日廣廈公司獲得規劃審批后,憑借汨羅市規劃局頒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先后辦理了施工許可證等其他許可,“合法”的開始濱江花園的建設。濱江花園生米成熟飯,也把與利害關系人們的維權推向了更加艱難的地步。
會議紀要暴露規劃內幕
汨羅市規劃局為何鍥而不舍的為濱江花園“站臺”呢?一份政府的紀要爆出端倪:《汨羅市城鄉規劃委員會2019第1次專題會議紀要》(汨規委會【2019】2號),寫到:“同時廣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應作出書面承諾,不再追究市國土資源局和市城市建設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等單位的民事責任。”我們是否可以這樣理解:廣廈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認為當時土地沒有“凈地出讓”(用地中還有墳沒遷、沒有圍墻),就提起民事訴訟,追究政府的責任;政府為了不被追責審批通過了濱江花園建設工程規劃,并且要廣廈公司承諾不再追究政府責任。
2019年2月15日業主們向岳陽市規劃局訴求“要陽光、要通風、要安全、要法規,請求撤回汨羅市規劃局2019年2月2日濱江花園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向汨羅市法制辦提出撤回2019年濱江花園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行政復議申請;2019年4月12日,書面向湖南省委第八巡視組反映,4月分管副市長到項目實地查看,并與利害人見面,4月24日,分管副市長召集有關單位及利害人代表的信訪事件處理會;6月5日,25位利害人向屈原管理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9月11日向屈原管理區人民法院遞交上訴狀,現在該案還在岳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庭審期間……
施工的塔吊時時危及住戶的安全
困惑
1、2018年7月10日發布、2018年12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簡稱“新規”),濱江花園住宅項目是2019年2月2日許可的,難道可以不執行“新規”中的強制性條文?如何體現公平正義?
2、政府與廣廈公司“凈地出讓”的妥協,是否就應該犧牲北側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難道應該由業主們買單嗎?
3、日照有影響的住戶,有的簽《房屋日照影響諒解協議書》,有的沒有簽協議,合理嗎?
4、百米高樓住宅建筑影響利害關系人通風、采光、安全和環保,要不要有個說法?
5、汨羅市有很多在建的住宅建筑項目,工程建設對周邊造成影響的都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唯獨濱江花園住宅建筑項目是個例外,地基打樁、沒有建圍護樁,造成的房屋墻壁裂縫,水泥地面開裂等,這損失誰負責?要不要賠償?
6、工地施工甚至深夜施工噪音擾民,影響疫情在家線上學習的孩子們和周邊群眾休息,市長熱線12345以及相關職能部門要不要出來管管?